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模式建设纲要


A.1 培训时间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A.2 培训单位条件
具有培训管理的专业队伍,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配备齐全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综合训练场所以及符合体能测试鉴定功能的场所等。
A.3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及要求
担任消防监督检査员培训的教师除应具备较丰富的消防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经验外,同时还应取得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A.4 培训教材
依据本标准的岗位资格要求编纂的教材,可在培训中使用。
A.5 培训网点建设
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申请,符合条件者可以作为培训网点进人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系统。
A.6 培训合格认可形式
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的被培训者,达到培训规定学时,且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和体能测试合格,培训单位可对其颁发《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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